一、概述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地稅部門代征的工會經費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四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及其他活動;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及其他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二、征收范圍
全省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范圍:全省已建立工會組織和自開辦或設立之日起1年內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列入財政統一劃撥單位除外)。
三、征收標準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征工會經費。基層工會留用經費,由地方總工會按規定的比例撥給。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自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征工會籌備金。
四、征收期限
凡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單位,按月上繳,并于每月終了后15日內,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申報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
五、征收依據
(一)《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二)《江西省總工會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通知》(贛工發〔200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