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和報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審計事項的事實;
(二)要素齊全、格式規范,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三)邏輯清晰、用詞準確、簡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對于重要事 項應當重點說明;